《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6-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业务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  地税业务。
?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凭证。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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