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6-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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