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九条

  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五条

  (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四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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